在进行工伤认定并确定等级之后,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下几种费用将依据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首先是治疗相关病情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过程中的必要支出;其次是住院期间所享有的伙食补贴费用;再次,对于前往统筹地区之外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员,其所发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亦将依法由基金承担;接着是为确保伤者恢复正常生理功能而需安装或配置的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第五项则涉及到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主的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基金发放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第六项包括了向所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发放的按月结算的伤残津贴;第七项即是对于劳资关系终结或是合同解除时应享有的那部分医疗补助金;第八项就涉及到因工死亡的情况,此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配偶、子女等抚养亲属所能获得的抚恤金,以及额外的因工死亡补偿金;最后一项就是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