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不幸离世或者失踪,仍可通过发起诉讼的途径完成离婚流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任何一方被宣布成为失踪者时,另一方可向当地法院递交离婚请求,法院应依法批准并受理该案件。在配偶暂时失去音讯达两年以上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上诉法庭所在地所属的基层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法庭宣布配偶为失踪者,随后再向法院提交离婚上诉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