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条款之规定,倘若出现了医疗事故导致赔偿等方面的民事责任产生分歧时,病患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来予以解决;
若各方对此存在疑虑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有权向相应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提交调解申请,同时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发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病患者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所引发的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时,与之相适应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彼此间的基本信息以及医疗事故的起因缘由、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经洽商协商确定的赔偿额度等重要内容,并有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已经被明确界定为医疗事故的,相应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法人的意愿,对其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必须始终秉持当事人自愿的基本原则,并且需要依照本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计算最终的赔偿金额。
经过调解,如果患者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的话,则将制作调解书,以供双方当事人进行履行。
如经调解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或在调解协议签订之后,一方反悔毁损之前达成的协议内容,则该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将不再继续参与调解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