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业务办理地点,请依照相关规定前往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主要遵从地域管辖原则,即若发生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两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提请了仲裁申请,那么该案件将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享有专属管辖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