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提交辞呈而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用人单位则不应扣除劳动者的薪酬,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结算。然而,若因此导致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劳动者则需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倘若劳动者对于该等赔付存在疑惑或异议,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至于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