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的九十八天产假制度中,包含了指定的十五天产前假期。
就此而言,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女性职员拥有共计九十八天的法定产期,其中还涵盖了提前的十五天产前假期;
若确实发生了生产困难,将会为她们另外延长产假十五天;
对于生育多名子女的情况下,每多育一个婴儿,其享有额外的十五天产假权益。
在具体操作层面,针对孕期不足四个月便进行流产的女职工,她们将享有十五天的产假期;
而那些怀孕超过四个月再进行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他们会得到四十二天的相关生育福利待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第八条所述,关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享有的生育补贴部分,如已参加生育保险体系的女职工,其应领取的生育津贴将按照雇主去年一年中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并有生育保险金予以保障和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