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着特定的继承顺序,居于第二顺位的继承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祖父、祖母以及外祖父、外祖母。
本文所涉及到的“第二顺位”是对法定财产继承E的排列次序进行的定义和描述。
这类继承者在第二顺位上的地位,是依照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立的。
当第一顺位的继承者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者便可依法定程序,继承剩余的财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