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六"模式,即早晨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六日之久。
尽管企业提供了适当的加班报酬,但仍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益。
当然,为满足加工制造或业务运营的实际需求,经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适度地延长工作时长,但通常情况下每天累计不应该超过一小时;
若是遇上特殊状况,每天的工作总长亦不应超越3个小时,同时,每月的工作总时数也应控制在36小时之内。《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