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实践中,涉及到婚前购买房产的问题时,有几种情况需要注意区分。
首先,若夫妻中的某一方于结婚前所购得房产,且个人已独自完成了首次购房款项的支付以及在银行承担起了全部的贷款债务,那么此项房产可被视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也为此处房产付出了经济上的贡献,共同分担了银行的还款,则共同偿还的这部分贷款应被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我们需进一步理解。
它是指在法律层面上认可的夫妻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累积的所有财产。
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实体物品、金钱和抽象的价值等,都共同享有使用权。
其中,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统一度量尺度,以确保公平合理的权益分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由夫妻财产制进行调整,这个制度的设置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财产利益,维持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同时也保障夫妻在商业活动中所构想的交易安全性,故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在此基础之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拥有平等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行驶所有权的关键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在享受所有共同财产的权利时无法进行权利分割且负有同等的义务。
换句话说,无论夫妻双方所得经济收入的多寡如何,他们在共同财产中的享有权都是同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