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期满而不再续签时,该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若其到期后期满,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首先,对于单位方面决定不再续签的情况,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是由员工选择不再续签的情况,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种具体情形。
第一种情况为:
倘若单位坚持或试图提升原本的劳动条件,但仍遭到员工作出拒绝的决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然而,若是在单位试图降低原来的劳动条件的前提下,员工决定不再续签合同,那么此时员工有权申请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评定方式,主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所累积的工作时间来设定。
具体来说,每积累满一年的工作经验,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却不足一年,则以一年计;
反之,若工作时间未达到六个月,那么根据规定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