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劳动者,有资格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首先,当事人双方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后,共同决定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次,如存在下述状况,劳动者有权提起或同意续签、设立劳动合同,并且未曾提出制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现就职公司持续工作达到共计十年以上;
(2)当雇佣方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设定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累计在现公司工作满十年但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差十年;
(3)连续两次设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法律禁止情形,则有权利申请并签订续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