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人与租赁权人皆有优先购买权之保障。
若房屋所有权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裁定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至于优先购买权这一概念,系法律赋予特定受保护人群在他人提出财产权利的主张之前行使各自物权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