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合同期内选择结束雇佣关系并不属于违约行为。
然而,如果满足如下条件中的任何一种,则可能被视为构成违约:
1.如若劳动者未遵守服务期这一固定期限的条款,务必根据事先约定,向用人单位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出用人单位为之提供的相关培训费用标准,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能高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于负有无偿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在雇佣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加入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工合同时,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未能遵循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那么便必须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适当的违约金。
此外,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类似地,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终止合同。
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方面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公司并不需要为此付出额外的赔偿。
只是,若劳动者未能提前通知将面临经济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