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版权作品应采取何种赔偿方式,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依据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此乃最为直接且简便易行之办法。
因著作权的存在能为作者带来诸多权益,如出版、改编等收益,然而这些收益会因他人侵害其知识产权而丧失殆尽。
在此情况下,受到的损失可谓清清楚楚地源于侵权者的不当行为,据此,理当由侵权方负担全部损失,通过法律手段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其次,依据侵权者在侵权期间的获利给予赔偿,此举在实践中极具实用价值与实效性。
鉴于侵权者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所获取的非法收益容易计算,因此得出应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亦相对较易。
最后,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做出判决,作为另一个可能的赔偿方式。《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