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商标侵权行为,则可解读为行为者未得到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下,擅自在同种或相似物品上运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商标,又或是采取其他各种程度上干扰乃至阻碍商标所有权人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从而给商标所有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侵犯与伤害,进而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此类侵权者常常需要承担立即终止侵权活动并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而对于那些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构成侵权却依然故我的过失者,更要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是情节特别恶劣,甚至可能会触及刑法。《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