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农民工工资被无故拖欠的情况,受薪人员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申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若薪资待遇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需补齐不足部分:
倘若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支付的,则应依据未偿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比例,对劳动者增加支付赔偿金:
(一)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已确定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及数额,按时全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
(三)要求符合加班条件的员工加班而未支付其相应的加班费用的;
(四)以及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