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因公殉职的补偿标准方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身为员工因工作原因身故者,应当依照如下方式进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即:
(一)对于丧葬补助金部分,其应按照所在地区及自治区、直辖市内上一年度全社会平均工资六个月的额度进行计算并发放;
(二)而抚恤金则需向那些源自死者生前的主要生活来源者单独发放,其标准具体如下:
配偶方每月应领取的抚恤金,应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上一年度全社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来计算并支付,而对于其他供养对象而言,他们每个人每月所领取的抚恤金则应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来进行计算,至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再额外增加百分之十;
需要注意的是,抚恤金总额一律不得超出死者本人的工资水平;
此外,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必须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当供养亲属丧失了供养条件后将不再享有这项抚恤金政策;
(三)最后是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其标准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及自治区、直辖市内上一年度全社会劳动者年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额度进行计算,具体的计算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如若在此过程中不幸遭遇意外事故而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去的情况发生,那么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将会按照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发放。
同时,工伤伤残抚恤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水平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劳动者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率,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针对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