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纠集同伙实施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员,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延长至三十个法定工作日;
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则限制在最多不超过为期三十七个自然日内。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理应在拘留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据材料并提出正式申请,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也可适当延长,但总计最大时长不得超过一至四个工作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逮捕书之后,检察机关须在七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批捕与否的最终决策。
若检察机关未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议,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在获知该信息的第一时间将执行状况通报给检察机关。
至于那些需要继续深入调查,且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则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