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首先,犯罪主体应当为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修义务的直接相关人员;
其次,从犯罪主观心态来看,必须是过失为之;
再者,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运作以及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从犯罪客观表现看,其行为必须是在明知道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处于危险状态时依然不予处理或迟报,从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