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之一,即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托付给自己保管的财务、被遗忘物品或被埋藏物品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且这种占有行为必须具有“数额较大”这一基本条件;
其次,行为人对于上述占据的财物或者物品拒不返还,这意味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约定,行为人理应退还他人财物却仍然拒绝归还。
这里所述的“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原本属于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被埋藏物品视作自身的财产,从而忽视所有者身份,擅自对这些财物进行处置、使用和收益等行为;
至于“拒不交还”,则是指行为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本应将他人的财物归还给原主,但却坚决不予履行这一义务。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