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活动是指,在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必须解决案件中的特定专业性问题之际,应依法委派或聘请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知识的人士开展鉴定工作的现象。
鉴定人员在完成鉴定任务之后,需撰写鉴定意见并亲笔签署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鉴定的存在亦意味着重新鉴定的可能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侦查机关在取得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方予以告知。
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此提出申请,则可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这表明在侦查阶段,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便可适时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请求。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享有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这意味着刑事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贯穿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全过程,若对鉴定结果存疑,应在知晓后尽快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