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释,“强奸罪”泛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它不正当方式,强制侵犯女性性决定权的违法行为。
这一行为的实施者主要为男性;
因此,该犯罪属于广义上的一般行为主体所涵盖的犯罪类型的一部分。
比如,尽管夫妻之间的性别角色存在差异,但当男方非法施行违背女方性自主意愿的行为,且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者其它不当手段来强迫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这种情况便构成了强奸罪。
换言之,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将丈夫排除出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范围之内。
即便处于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状态下,若丈夫违背妻子意愿意愿,通过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同样会被视为强奸罪。
另外,在犯罪团伙产生的情况下,丈夫仍有可能触犯强奸罪。
如果丈夫煽动或者协助其他男子实施对其亲密伴侣即妻子的强奸行为,就可以被视为强奸罪的共犯。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夫妻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启动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的背景之下,丈夫利用暴力行为强制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那么这无疑将会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