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特指在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将应依法上交国库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自分配给个人的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案件,若涉及到的直接责任人,则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而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庞大,其直接责任人将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包括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样也需承担相应罚金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