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事件发生并被追责之后,尽管行为人积极尝试偿还欠款,但此举一般情况下无法使案件得以撤回。
因为诈骗罪属于公共诉讼范畴,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案件的特定情形,否则通常不会撤案。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实际上,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心悔过,并且主动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甚至选择投案自首的话,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其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