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确定不可抗力所涵盖的免责范围,我们应当关注如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对于其所引起的违约责任具有免除性。
例如在一宗商品销售的合同中,卖方已收到了买方支付的定金,然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在此情况下,卖方可以被免除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是他不能将这个免责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包括原先约定的退还原定金额的义务在内。
其次,尽管不可抗力有可能导致合同完全无法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约责任都能得到豁免。
相反,我们必须依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理:
若不可抗力已使得合同债务人的实际履行变得不可能,则应当解除双方订立的成就合同证件,同时免除债务人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仅仅是造成了债务人在合同内容上履行责任的部分困难,那就应当对合同内容作适当变更,从而免除违约方相应的部分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不可抗力只是给债务人履行债予以事实性的困难,即便债务人可以请求延期履行,但仍然需要为迟延履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负责。
在此,我们也要强调,在面对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是否能够充分发挥通知义务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都是至关重要的。
假如遭受了不可抗力的一方未能按时履行通知的法定义务却又因此给对方带来了损失,那他们依然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