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金额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然而,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一方与另一方所商定的定金金额超出了主合订协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时,那么超出的那部分金额,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认可和保护。
这一规定的初衷显然是为了对定金的支付额度进行适当的限制,以确保其惩罚性作用仅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
此外,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比原定的约定金额要高出或低出一部分,那么这种情况就被视为是对定金合同条款的修改;
而对于收取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们对此提出异议并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这部分定金的话,那么该定金合同将会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