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向您详细解释受要约人所能够进行的相关更改。
首先,该意思表示需要出自具备订约能力的特定人群体;
其次,在发出要约时,必须明确表示其订立合同的意愿,且应尽可能清晰地描绘出他想要达成什么样的协议;
此外,该要约也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最后,整个要约的内容须具体且确定,也就是说,它必须包括所有重要的条款和条件,以便顺利缔结合同时使用。
此外,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要约人必须是有意愿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唤起对方承诺的人,因为他们的角色就是作为订立合同的一方参与其中;
第二,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已经确立了其订约的意图,并且这种意图应该透过他们发出的要约予以充分表述;
第三,虽然要约可能会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必须满足两项基本要求:
一是必须明确表明其原来的建议实际上是一个要约,而非普通的邀约;
另一方面,他们也必须愿意为此承担起向多个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