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面对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时,您有权选择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
若选择口头申请,调解机构会立即详尽地记录下您的个人信息、申请调解的具体争议事务、说服的理由及提出的时间等重要内容。
2、在处理调解劳动争议事务之时,我们将尊重并聆听各方当事人对于相关事实以及理由的详细阐述,以便能够更深入地沟通与交流。
同时,我们也会耐心细致地引导他们,尽全力协助他们达成共识。
3、如果通过调解成功达成协议,那么我们将会制作对应的调解协议书。
此份协议书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或者盖章确认,且经过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公章后方能生效。
一旦生效,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就如同对待传统的法律文书一样,当事人有义务履行相应的条款约定。
4、根据相关规定,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接收调解申请的那一刻算起,十五天之内如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仲裁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5、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由于支付拖欠工资、工伤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原因而达成调解协议,但是雇主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的话,您可以依循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做出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