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劳动合约时雇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款,这需要依据详细情况进行判定。
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雇主是有责任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
首先,当劳动合约到期后,若仍需维持或提升原有合约规定条件与劳动者重新订立新约,但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时,如果在此基础上终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遭遇法律宣告破产的状况,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雇主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假如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遭注销、业务被查封、资格被撤销或经过用人单位的正式决议提前解散公司等情况,使得劳动合同不能再延续下去,这时雇主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