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有权单独撤销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协议而无需承担对雇主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况为,雇主采用暴力手段、恐吓言论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制员工进行工作;
其次,如果雇主违反操作规程,强行命令员工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工作从而危及到员工的生命安全;
最后,如果雇主实施了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侵犯到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这些情况下,员工有权利向雇主要求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作为相应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