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由于工厂方面的疏忽未加盖公章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处理这种情况:
对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的情形,工厂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尽快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完整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则可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工厂无需再按每月双倍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薪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