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况下,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或其近亲属已获得侵权民事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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