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
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
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