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
六级: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八级:脾摘除(成年人)
九级:脾脏部分切除
十级:脾修补术
附注: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