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
2、对出质公司的监督;
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
5、加强法制宣传;
6、完善处罚手段。
7、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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