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的明确规定可知,我司的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畴较广,几乎涵盖了所有侵犯公司利益,且公司未能以适当理由抗辩并积极行使诉权保护自身权益的侵权者,他们有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控股股东、清算组全体成员以及其他任何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人士。
如此宽泛的被告范围,有助于我们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全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保障原告股东们的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