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的必要要素包括:
首要元素是行为人必须在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位;
行为人须有故意破坏上市公司利益的犯罪意图;
这一罪行侵害了多重对象,既包括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触犯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最后,行为人需要实施了违反其对上市公司忠诚义务的行为,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公正、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最终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