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破产财产乃是指在破产宣告之后,依法可供债权人进行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特定财产。
此类财产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首先,胜诉宣告经历之后,破产企业所拥有的所有经营及管理的全部财产;
其次,是在破产宣告发生之后直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破产企业新获取的财产;
再次,该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其中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之时尚未到期,且应由破产企业未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最后,已被用作担保物的价款,若其超出了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那么超出部分亦将归入破产财产范畴。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