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应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由于债权人未能尽到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审查义务,应视为其明知或应知合同无效,担保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