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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我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个后果和责任应该有谁承担,镇政府有权剥夺我的土地使用权吗吗?

胡** 江苏-徐州 土地承包咨询 2008.11.11 09:16:04 1362人阅读

各位律师
我姓胡,2002年我在镇区买了一处房产,当时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为据,并且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当时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后来由于房子出现安全问题需要翻建,却因此引发了好多的麻烦事:土地管理部门收了5000元却说原来的使用证没有档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说我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个后果和责任应该有谁承担,镇政府有权剥夺我的土地使用权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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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1]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

2019-06-10 16:14:09 回复

农民可以要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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