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母亲不是《
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张阿姨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张阿姨为你母亲当保姆,双方不存在
劳动关系。对于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因为该保姆不是受家政公司指派,而是在“东家”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家政服务,因此,“东家”与保姆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东家”为雇主,保姆为雇员,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由民事法律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家庭直接雇请的保姆,一旦在服务过程中出现
意外事故,雇主就需要全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