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给第三人的;
2、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3、交房阶段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