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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生育津贴原称就是产假工资。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1994年改称生育津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在实际操作中,产妇可以选择是在单位领取产假工资(即产假期间仍全额享受单位发放的工资)还是领取社保的生育津贴。选择当然是以择高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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