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涉及到一方的财产的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
另外,涉及到财产分隔的原则应当坚持公平平等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涉及到有过错的一方或者生活有困难的一方,可以依法多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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