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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多长时间后开庭

行政诉讼多长时间后开庭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2-23 15:43:01 已帮助24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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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监护的法定理由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规定了四种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4项为兜底性条款,对于法条未能列举的情形进行兜底。赋予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通过一定的裁量权力,确定监护关系是否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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