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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2024-05-14 09:00:05 已帮助12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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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针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规范要求如下:
首先,当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意愿时,应于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听证举行日期的七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以及与该案件相关的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他们听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再次,在听证会正式召开之时,调查人员将提出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法律证据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建议,而当事人则有权对这些指控进行充分的辩护和质疑;
最后,听证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所有发言和辩论内容,并形成听证笔录以备查验。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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