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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2023.09.09 20165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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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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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种违法行为之一。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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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1、重婚行为

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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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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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何时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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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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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怎么举证

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自然涉及到了举证问题。一般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在原 告,而实际情况下,离婚诉讼受害方举证困难已经不是小范围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要获取证据,可以说是相当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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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应对以什么途径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对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要宣布无效,并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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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以下情况下导致的离婚可以要求赔偿:

(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与配偶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或配偶尚未死亡的情况下,再同他人结婚的情况。这里既包括了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单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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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有哪校园欺凌有哪些危害它是如何产生的?

魏兴宁

魏兴宁律师 最近回复:

一 校园欺凌概念 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既包括直接欺凌也包括间接欺凌。校园欺凌不等同于校园暴力,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 二 校园欺凌的参与者 1、欺凌者 欺凌者是指在校园内外实施欺凌行为的一方,其中包括主要欺凌者和欺凌协助者/支持者。 2、被欺凌者 即受欺凌者,是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最大受害者,在校园欺凌行为中是处于弱势的一方。 3、旁观者 旁观者既不是欺凌者,也不是被欺凌者。他们不是校园欺凌事件的参与者,但目睹或听闻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在校园欺凌行为中处于旁观的位置。 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旁观者可能采取三种行为:“作为”、“不作为”、对欺凌行为起哄。“作为”是指及时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不作为”是指拒绝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对欺凌行为起哄是指该旁观者并未表现出欺凌行为,但他的行为可能增强欺凌者的攻击行为。 旁观者的行为会产生旁观者效应:旁观者的“作为”效应能遏制欺凌行为,进一步减轻或缓解被欺凌者所受的心理伤害,并增强他们的亲社会行为;旁观者的“不作为”效应或欺凌起哄行为则会助长欺凌行为,降低欺凌者的自责与内疚感,加剧对被欺凌者造成的伤害以及催生他们的反社会行为。 三 校园欺凌的类型 图片 1、直接欺凌 直接欺凌是指采用公然、明显的方式进行欺凌。直接欺凌包括直接身体欺凌和直接言语欺凌等类型。其中,直接身体欺凌包括打、踢、抓咬、推搡、勒索、抢夺和破坏物品等身体动作行为;直接言语欺凌包括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外号等言语行为。 2、间接欺凌 间接欺凌是指以较不易被发现的方式进行欺凌,通常借助第三方进行欺凌。间接欺凌包括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类型。其中,关系欺凌包括传播谣言、社会孤立等;网络欺凌包括歧视性的短信和电子邮件等。 图片 四 校园欺凌的危害 1、危害学生身心健康 研究显示,在校园内长期遭受欺凌的学生更容易具有压抑、焦虑、失去自信、自暴自弃、孤立、愧疚、失眠和自杀倾向,易形成孤僻、自卑的性格,严重者甚至会出现人格障碍。 欺凌对欺凌者的身心健康同样有危害。欺凌行为可能造成欺凌者的骄横跋扈、恃强凌弱、敏感多疑等不良人格特点,出现固执、偏执、狭隘及易怒等倾向,而这种心理的不健全也会使欺凌者产生社会化障碍。 2、影响学生学业成绩 研究显示,与未经历欺凌的旁观者相比,被欺凌者在学业表现上更差。不仅如此,被欺凌者在之后的学习过程中还可能发生逃课甚至辍学行为。 3、对成年期的负面影响 调查显示,遭受过校园欺凌的学生,成年后在健康、财富、受教育水平、社会关系等方面均具有更高的风险。 4、降低整体教育质量 受到教师或同学暴力侵害的学生以及旁观者,可能会畏惧上学、或者产生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或不能正常参与学校活动等情况。他们可能会旷课、故意逃避学校活动、逃学或者干脆辍学。这些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成就,并对其未来的教育和工作机会产生负面影响。 5、造成社会与经济损失 学校内部和周边的暴力与欺凌会造成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损失。 校园欺凌会对受害者和施害者造成长期影响,使他们社交与人际交往存在困难,在反社会或犯罪行为、低成就、不易获得社会帮助等方面的风险增加,而这种风险也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这种社会损失常常伴随着巨大的经济损失。 图片 五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包含对“校园欺凌”相关内容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从人权、未成年人保护等角度出发,对“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除上述基本法律以外,针对校园欺凌,我国也颁布了其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 1、《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民法典》(2020)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3、《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旨在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专项治理,通过专题教育、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等手段,从惩戒、教育、应对三个方面,规范学生行为、建设平安校园。 4、《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2017年,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11部门共同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将语言及网络欺凌纳入校园欺凌范畴,提出了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组织展开家长培训、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及定期展开排查四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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