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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擅自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营业活动达到一定的数额时,是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严重的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那么大家知道非法经营的金额怎么认定吗?律图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2023.09.04 19038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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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公司、个人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是允许的,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也就是有一个营业范围。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经营,如电信业务等等,需要按照按规定取得资质才行,否则的话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此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大家知道非法经营罪刑事处罚有哪些吗?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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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很多犯罪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的,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了相关行为后,才能构成此罪,而要是不具有特殊的身份,那么即使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就属于这样一种犯罪,那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呢?

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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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的处罚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市场主体是不可以非法经营的,如果非法经营,会受到处罚的,但是这个规定很多人都不清楚,曾经还有人问小编,非法经营会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非法经营的处罚是怎样的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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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的金额怎么认定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关键之一,实践中,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甚至认为只要有非法经营的行为,那么就会构成刑事犯罪,事实当然不是这样的。到底非法经营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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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要是构成该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涉嫌非法经营罪时,往往都会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辩护,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系从犯、帮助犯,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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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司法解释

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非法经营罪,那么我们通俗的理解非法经营罪是什么呢?就是指没有国家许可营业执照的人进行了商业贩卖和交易,我们就称之为非法经营罪,但是在司法上的非法经营罪只是这样吗?下面一起来看看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吧。

相关司法解释

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这些规定对于具体适用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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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相关咨询

私营的网贷公司不还会该如何样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费还是其他名字,收费标准都非常高。因此,有能力按时还款的,千万不要逾期。 二、承受平台各种方式的催收。 催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刚逾期几天,平台客服会温馨提醒,告诉您已经逾期,请按时还款 第二阶段,逾期较长时间,平台客服严肃警告,再逾期不还将面临严重后果 第三阶段,逾期很长时间,平台将开始展开实际行动。 实际行动分为很多种,例如:平台不断给你及亲友推送大量催收信息,严重影响日常工作和生活平台委托专门的催收人员上门催收,面对面沟通要账等。有些平台将催收外包出去,由专门的催收公司进行催收,不规范的催收公司会采取违法的“暴力催收”方式,严重威胁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如何判定有效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如果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 2、如果存在可撤销事由或合同无效的事由就是可以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并不会当然无效,主要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确定。

中国对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要求的资料有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 ,全体股东签名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名 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中国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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