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1日,四川省有限公司将彭X诉至法院,称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了《内部钢筋制安分包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因彭X无相应资质,协议应属无效,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385.77元。此案由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柴昊然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柴昊然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2025年2月,彭X提出追加杨X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同时提出反诉。柴昊然律师有着担任地方医院、文旅部门、国企专项服务法律顾问的经历,在处理复杂法律关系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此环节,他精准把握案件要点,协助彭X完善申请和反诉内容,确保相关诉求合理合法。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为后续的鉴定和庭审做了充分准备。
案件进入鉴定程序,柴昊然律师凭借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建工类合同案件的专业能力,指导彭X搜集和整理与施工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工程签证、结算报告、施工日志等。这些证据对于确定工程款数额和施工情况至关重要。此前柴昊然律师曾参与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工作,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拖欠工程款,此次他将这些经验运用到本案中,为彭X争取最大利益。
2025年9月28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柴昊然律师依据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庭审中充分阐述彭X的观点和诉求。他结合之前的准备工作,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有力反驳。他曾担任富滇银行代理律师追讨贷款类欠款,累计追讨民间借贷类案件借款本金上千万元,这些经历让他在庭审辩论中表现出色,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X之间签订的《内部钢筋制安分包协议书》、两份补充协议无效,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420799.45元及利息,同时支付鉴定费28000元,驳回被告彭X的其他诉讼请求。柴昊然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务实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同仁的认可,其始终秉持“以法为基、以信为本、以民为念”的执业理念,成为广大委托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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