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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混同用工,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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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767人看过
导读:劳动者小李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近7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加班情形,劳动仲裁却被驳回。
未签合同、混同用工,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班兆然是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执业三年来,承办案件已逾329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便是他成功处理的案例之一。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劳动者小李,被告涉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餐饮总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小李虽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且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况,如何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以及小李各项权益能否得到支持。

最初,小李掌握的证据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但对于混同用工关系的证明不够充分,关键证据缺失。班兆然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收集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以此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还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为追索加班工资提供依据。此外,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方可能会对混同用工关系提出质疑,认为责任不应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餐饮总公司承担。班兆然律师则通过详细的证据展示和法律条文引用,回应对方的质证。他指出,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在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小李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小李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主要有:一是全面收集各类相关证据,从多个角度证明案件事实;二是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利用规则让对方承担不利后果;三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调整诉求,确保当事人权益可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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